客服热线:15278003356
  • 公司
  • 供求
  • 特产
  • 新闻

广西农牧网—-中国农牧企业权威性新媒体平台,网站立足于广西,面对中国和东盟,为“三农”提供促销平台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宣传服务、物流服务等,为广西农牧企业搭建及时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

惠农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 >> 惠农政策 >> 正文

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解答

时间:2014-10-21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作者:

    关于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今年的预案何时启动、中晚稻质价标准是什么、哪里可以就近售粮等,带着售粮农民们关心的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

 

1、哪些区域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起止日期是何时?

 

    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省。预案》启动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截止日为2015年1月31日。

 

2、中储粮直属库在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储粮直属库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预案规定,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直属库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坚持“六个共同”原则,即共同定点、共同启动、共同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共同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共同组织验收、共同进行违规纠正。

 

3、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如何确定?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制定了《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14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8元,粳稻为每市斤1.55元,此价格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三等标准品稻谷的到库价。我省启动的是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晚籼稻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每斤0.02元。

 

4、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新粮,达到五等及以上标准,等外粮食以及2014年以前生产的粮食不在收购范围之内,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也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5、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增扣量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水分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谷外糙米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6、中储粮公司为什么要委托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委托收储企业是什么关系?

 

    由于中储粮公司人员、库点及仓容有限,为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时,除直属企业参与收购外,还需要委托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这些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委托收储企业对自己及所属实际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收购中的政策执行、统计数据报送、收购资金和相关费用使用、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把关、安全生产以及储粮安全、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承担主体责任。

 

7、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确定?

 

    按照预案规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确定,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8、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在收购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降水、清杂整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并做到分性质、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单独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9、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售粮款付款方式是什么?


    售粮款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各收购点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上银行支付及转账。售粮人凭收购毛票,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联卡到收购点结算售粮款。


10、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粮权属于谁?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包括中储粮公司)和个人不得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