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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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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

时间:2014-03-19 来源: 庆城县动物疫控中心 作者:马杰

动物疫病的防控主要是针对疫病流行过程的三个基本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减少易感动物,使疫病不能继续传播。在采取防疫措施时,要根据每个传染病的特点,对各个不同的流行环节,分别轻重缓急,找出重点措施,以达到在较短期间内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控制传染病的流行。要实行综合防控措施,单靠任何一项防控措施都不能阻断传染病的传播蔓延,必须采取包括“检、免、消、灭、管”等综合防疫措施。  

    一、平时的预防措施 

    1、加强饲养管理,搞好卫生消毒,增强畜禽机体抵抗力。

    2、坚持自繁自养,减少疫病传播。如无条件自繁自养必须外购时,应坚持从非疫区,经过免疫接种且在有效期内,经过检疫且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方可购买引进。引进后应放在隔离舍进行观察(一般为45天),确认健康时才能与原有动物合群饲养。 

    3、制订和执行预防接种计划。 

    4、定期驱虫、杀蚊灭蝇。

    5、饲养场所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6、病畜禽及时隔离,死亡动物尸体必须深埋处理。 

    二、 发生疫情后的处理措施 

    1、疫情报告。任何公民都有报告动物疫情的义务。当发现动物患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以便动物防疫部门及时了解疫情,掌握疫情,制定和采取控制、扑灭疫情的方法措施,并主动配合疫情处置工作。 

    2、检疫隔离。对同群和易感动物进行测温和临床检查,根据检疫结果把同群和易感动物分为患病动物,疑似感染动物和假定健康动物分别进行隔离,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以控制、扑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3、扑杀消毒。对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无论死因如何一律要焚烧、深埋,对诊断为重大疫病的动物,一律要扑杀、焚烧、深埋。为消灭病源,对同群动物实行扑杀、销毁。对病死、患病和疑似患病动物的活动场地,用过的物料、用具、排泄物等进行严格消毒。 

    4、封锁疫区。 

    当发生动物防疫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确定的一类传染病或二、三类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或当地新发生的传染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分布封锁令,禁止动物,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对进出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其范围大小根据疫病特点而定。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措施,对受威胁区的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 

    6、解除封锁。在最后一头患病动物痊愈或处理后,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的再无新发病例时,经过全面终末消毒后,由宣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