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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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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23条措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时间:2018-09-25 来源: 广西国土资源厅 作者:

     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从优化乡村用地布局、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创新旅游用地管理五大方面明确23条措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引领作用,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战略。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优化乡村用地布局。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合理安排经济发展、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生态修复、文化传承等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产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允许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但用地不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农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乡村旅游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为了实施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规划计划,依法调整或修改乡镇规划。


    保障乡村产业用地,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单列3%-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符合有关规划,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以租赁、租让结合、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或联营办企业。支持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


    推进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鼓励有意愿的村庄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封闭实施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按照拆旧与建新对等、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通过实施零星耕地规整、散落农村居民点撤并或置换、生态环境修复等,优化村庄土地利用布局。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允许利用不高于3%(最大不超过200亩)的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文化、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开发建设。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的耕地,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北流市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2019年全区全面铺开,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和农民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可以出租、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民俗民宿、休闲养老、创意办公、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允许城镇居民和当地农民合作建自住房,或下乡租用农村房屋用于返乡养老或开展经营活动,但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允许农民将宅基地在乡(镇)范围内流转,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创新旅游用地管理,助力乡村旅游发展。乡村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8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亭、台、楼、阁、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单体用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在确保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安排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确保农民长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