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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8-08-17 来源: 广西农牧网 作者: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

 

    《实施方案》提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部署,立足我区实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同时,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分级和分类管理

 

    根据《实施方案》,自治区负责以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由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设区市负责以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管理以外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由设区市管辖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事件。

 

    根据《实施方案》,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磋商、诉讼、修复效果后评估等。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目前广西将对磋商办法和鉴定机构的选择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