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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4】17号
【签发时间】2014年2月27日
【印发时间】2014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以及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创建,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我部决定2014年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2014年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500个以上;推动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对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县创建单位的检查指导,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健康养殖示范从点上创建向整县创建推进,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步伐。
二、活动内容
(一)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县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
(二)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
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扶持,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
截至2013年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累计达到4561家,示范规模较大,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继续帮助和指导其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对出现养殖证(或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证)期限过期、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区域环境被污染等问题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我部取消其示范场称号。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示范县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符合条件的县(区)全年均可以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已经申报的县(区)全年均可以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我部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统一安排考核验收。
(二)示范场创建工作进度安排
1.3-4月,启动2014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标准》(附件1),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申报材料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我部备案)。
2.5-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八批示范场进行检查指导。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考核验收工作要求》(附件2),组织对创建单位考核验收,将考核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我部。
3.11月,我部对各地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第九批)名单。
四、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健康养殖示范县和示范场典型是当前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点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县(区)、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要继续争取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整合相关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创建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积极开展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县和示范场、现代渔业园区、健康养殖示范基地等创建工作,推动水产健康养殖全面发展。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联系人:曾昊;
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创建标准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考核验收工作要求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评分表
4.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九批)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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